(!)由於 Microsoft 2022 年 6 月 15 日終止支援,Internet Explorer 11 不屬於本網站之推薦環境。

利用規約

本利用規約係為規範台灣三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之網站(以下簡稱「本網站」)上,以及本公司發行予客戶之商品目錄(以下簡稱「本目錄」)上,所列載之商品(以下簡稱「本商品」)相關之通訊交易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之交易規範而訂。

第一條 本利用規約之適用

  1. 1.有關使用本網站或本目錄進行通訊交易,本規定於完成會員註冊手續之所有會員(以下稱「本客戶」)一律適用之。本客戶於使用本網站或本目錄進行通訊交易前應確實了解本網站或本目錄及本利用規約之內容。
  2. 2.關於本商品或本服務,本公司有另外規範其他規約或規定之情形,該其他規約或規定應優先適用之。
  3. 3.請注意,若本規定與任何契約有所牴觸,或本公司或本公司關係企業與本客戶間另行締結之契約書等(包括任何客戶使用之訂購單上之契約條款)有所牴觸,應優先適用本規定。
  4. 4.本客戶使用本服務時,如使用本公司另行提供之特定平台或服務,視為本客戶同意該服務之利用規約,且該利用規約應作為契約條件適用之。

第二條 本服務細目

  1. 1.本客戶可根據本網站或本目錄附載之各項有關規定及條款(包括但不限於規格、價格、出貨日期及使用時的注意事項)使用本服務購買本商品。有鑑於各商品性質、客戶業務內容或其他本公司規定之標準,或原供應商或本公司之考量,本公司得隨時終止販賣任何通訊交易品項將部分本商品排除於本服務對象之外,不須先行通知客戶。
  2. 2.本客戶可依使用規則及揭載於本網站中之使用條款,使用本網站上提供之各項服務。惟請注意,本公司於機器升級、維護或有其他事由時,得不先行通知客戶逕行一時中止或停止上開服務。
  3. 3.本服務提供之區域限於中華民國(台灣)國內。本服務範圍不包括無法遞送之地區。如有任何問題,請逕洽本公司各地之海外關係企業。
  4. 4.關於本商品的購買要約(以下稱「訂購」),就本網站或本目錄所記載之超過標準訂購數量之大量訂單,或其他本公司判斷需估價的情況,將依估價結果決定本商品之價格及出貨日。

第三條 註冊

  1. 1.有意使用通訊交易服務之客戶,首先應填妥本公司會員註冊資料。客戶依本公司規定完成會員註冊申請程序,並通過本公司規定之會員審核標準後,本公司將提供申請人專屬之客戶編號而使該客戶成為會員。
  2. 2.本公司得因下列原因拒絕申請人之會員註冊申請:
    1. (1) 以不具統一編號之個人名義申請。
    2. (2) 已經完成註冊。
    3. (3) 住所設於於中國民國(台灣)國外或主要營業據點或寄貨地點設於國外的情形。
    4. (4) 於過去曾有註冊申請或本網站會員申請登錄失敗或取消紀錄。
    5. (5) 會員註冊申請表資料不實,或有資料不實之疑慮。
    6. (6) 以轉讓、轉售客戶編號及使用者帳號等為目的者。
    7. (7) 屬於反社會勢力或其他本公司認定之不適當勢力者。
    8. (8) 屬於本公司或相關法令所定交易禁止、制裁或限制名單所列之組織或企業者(包含美國商務省(BIS)清單(Denied Persons List、Unverified List、Entity List、Military End User List)及美國財務省(OFAC)的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List(以下稱「美國禁止交易顧客清單等」)
    9. (9) 顯著違反第19條所定之本商品使用方法之相關義務(一般工業用途使用、其他禁止事項等)的情形。
    10. (10) 本公司認為不適合成為註冊會員之任何其他原因。
  3. 3.本客戶於訂購本公司商品或使用各種服務時,必須依照本網站所定程序,提出依本條第一項會員註冊程序所得之客戶編號,並完成登入 ID 註冊。
  4. 4.所有使用貴公司的客戶編號(Customer-Code)或登入 ID而進行訂購本商品之行為,均視為貴公司之訂購行為。
  5. 5.本公司將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於寄出本目錄或其他資料同時,向客戶告知本公司之各項銷售活動及其他事項。但經本客戶要求,本公司將停止寄送。

第四條 取消會員資格及終止買賣契約

  1. 1.客戶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經通知隨即取消該客戶之會員資格、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服務及立即終止雙方間之任何買賣契約:
    1. (1) 經證實發現客戶有本規定第3條第2項規定之任一情形者。
    2. (2) 經證實發現使用於第19條第1項所定用途以外之情形者。
    3. (3) 經證實發現客戶違反第19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之情形者。
    4. (4) 本客戶遲延或怠於履行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買方義務或債務且經本公司通知要求補正後仍未於七日內提出補正者,不論本公司先前有否對該客戶提出補正之通知。
    5. (5) 除前款規定之情形外,若客戶有違反任何本規則所訂定之各項條款,並經本公司通知要求補正後仍未於十四日內提出補正,不論本公司先前有否對該客戶提出補正之通知。
    6. (6) 本客戶自行停止營業或遭相關管理單位取消或停止營業。
    7. (7) 本客戶付款帳戶遭凍結或破產、支付停止或支付不能。
    8. (8) 本客戶信譽受有事實上之減損或有其他可影響其信譽之實質變更。
    9. (9) 本客戶之財產遭受第三人申請查封扣押、假扣押、假處分或有其他任何強制執行或拍賣等情形,或受有滯納稅款之處分或有其他犯罪行為遭公訴之實者。
    10. (10) 本客戶受他人申請或自行申請破產、重整、特別清算、民事更生或其他不足清償債務之程序時。
    11. (11) 本客戶於決議解散或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時。
    12. (12) 本客戶因天災、勞工糾紛或其它因素,致使履行本規則,或任何買賣契約之有關義務有困難時。
    13. (13) 若本客戶有欺騙本公司,或有任何不誠信作為,而難以維繫客戶之會員資格者。
    14. (14) 若本客戶之財務狀況出現問題,或有客觀理由認定此事實者。
    15. (15) 若本公司以合理通訊管道,仍無法與該客戶取得聯繫者。
    16. (16) 若本客戶依據本規定第6條之規則,而自行取消會員資格時。
    17. (17) 若本客戶一年以上未向本公司訂購商品。
    18. (18) 經查明本客戶屬反社會勢力或其他本公司認定之不適當勢力者。
    19. (19) 本客戶為交易禁止、制裁或限制名單(含美國禁止交易顧客清單等)所列之組織或企業者。
    20. (20) 本客戶有違反第32條所定禁止事項者。
    21. (21) 若本公司基於任何理由,認為該名客戶不適用會員資格時。
  2. 2.如果本客戶有符合以上任一項之情形發生者,一切客戶與該交易有相關之義務視為立即到期,本客戶應立即履行一切相關之義務。此外,本客戶應賠償本公司因該客戶違反本規則相關規定所造成公司之損害。

第五條 通知及更改客戶登記資料

  1. 1.若本客戶須變更與加入會員、登錄本網站時登記之姓名、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電話或傳真號碼、聯絡人、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登記資料時,本客戶應以書面或網路通知方式立即通知本公司有關變更事宜,並辦理本公司所定手續。
  2. 2.除前項之規定外,若(i)客戶將其經營業務轉讓於第三方經營、或接受第三方公司經營業務之轉讓或合併,或有(ii)任何符合本規則前條第1項情況之發生,客戶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於發生上述之情況下,本公司將視情況需要,要求與客戶商討有關本服務利用條件及是否保留客戶會員資格之事宜。
  3. 3.若本客戶怠於或遲誤本規則前1項或前2項規定之相關事宜,以致於本公司之商品、目錄及任何商務郵件無法或延誤送達於客戶時,本公司將視已於通常期限內送達客戶或客戶已為收受。此外,在此情況下,客戶應自行負擔上述各物品郵寄至新地址之所有郵資、運費,或本商品再調貨之相關費用及其他任何額外之費用。

第六條 客戶自行取消會員資格

完成本公司會員登錄手續之本客戶欲退會時,應依本公司規定程序,向本公司提出退會申請。本公司於接獲該申請後,應註銷該客戶之會員資格,且本客戶於本公司對其資格之登記註銷後,即喪失原會員資格。

第七條 商品訂購

  1. 1.本客戶可利用以下管道或本網站訂購畫面輸入必要事項,或依本公司同意之其他方法訂購。本公司得依特殊訂單或訂購商品(即本規則第17條所稱商品,以下亦同)之性質或數量,限制此類訂購方式。本公司可收訖訂單之時間及日期於本網站及本目錄詳載。
    1. (1) 網路訂購:填妥本公司網站訂購頁面上的必要事項。網站使用方法的詳細資訊,請見本目錄或本網站之相關頁面。
    2. (2) 傳真訂購:填妥本公司訂購單之指定項目,將訂購單傳真至本公司指定傳真號碼。
    3. (3) 郵件訂購:填妥本公司指定之下訂之必要事項,並傳送到本公司指定的郵件信箱。
  2. 2.本公司根據本規定第7條第1項,收訖客戶訂單後立即生效。若本客戶資料因電訊服務或任何訂單細節之缺失以致客戶資料在傳送過程中發生錯誤,則該筆訂單將被視為無效。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對不克採購商品或因而造成任何相關損失之本客戶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3. 3.本公司根據本規定第7條第1項,於收訖本客戶訂單後,該訂單即具雙方銷售契約關係。但本公司於收訖訂單後,立即通知客戶拒絕此訂單時,不在此限。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本公司對本客戶信賴買賣契約成立及因此相關所生損害,亦不負任何責任。在本公司認為必要下,得與本客戶另行簽訂銷售契約,並修改雙方交易條件。
  4. 4.請注意,本公司得要求一切因本客戶要求所衍生之費用。

第八條 訂購上限

  1. 1.本公司得限定本客戶之商品訂購金額上限(以下簡稱「訂購上限」)。
  2. 2.若本客戶訂購之總金額超過規定上限,或必須在訂購上限時,本公司將依以下方式斟酌處理。請注意,商品交貨時間可能無法依照客戶要求。
    1. (1) 要求客戶預支部份貨款或支付未償還金額。
    2. (2) 拒絕訂單。
    3. (3) 任何其他公司規定之方式。
  3. 3.無論有無第7條第3項之約定,如本客戶之支付方法係支付訂金之情形,或超過本條第一項所訂之訂購上限之情形,於本公司聯絡本客戶訂購確定之時點,成立本客戶對本商品下訂訂單之買賣契約。
  4. 4.本客戶得與本公司聯繫,以確認其訂購上限。

第九條 修改或取消訂單

有關訂單內容的取消(以下簡稱「取消」),除依本公司所定之訂購變更・取消・退貨政策得取消的情形外,不得取消之。

第十條 遞送期間

  1. 1.本公司將基於本網站或本型錄所記載之出貨日,寄出本商品予本客戶。惟本公司得按訂單之本商品之種類、數量(如商品無法立即出貨,或訂購數量龐大之情況)、訂購時間等因素判斷後另訂出貨日期。
  2. 2.除另有標記者外,出貨日自客戶與本公司成立買賣契約之日之隔日起算,並且計算應除外本網站或本目錄內所刊載之非上班日。另外,若客戶以傳真或網路方式送出訂購單時間,因通訊環境之故,而與本公司收訖時間有誤差,則商品交期應以本公司收訖訂購單時間為準。
  3. 3.本網站的訂購確認畫面中雖有顯示預計送達客戶之日期,惟其僅係本商品送達本客戶時之概算日期,本公司不為本商品之預計送達日為任何保證。請注意,本公司於訂購單內容不清楚或有誤而無法如一般訂單處理方式處理本訂單,或因氣候、交通或道路建設等交通因素,或特殊節日(例如在運輸公司年終及新年假期、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或商品庫存情況或其他事項,而無法於預計送達日將商品送達予本客戶之情形發生時,本公司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商品運送

  1. 1.本公司將商品送達本客戶登記之地址,或本客戶於商品訂購時指定之送貨地址(惟本公司得視實際情況限制可指定之送貨地址)後, 即視為完成商品之交付。本客戶於收訖商品後,應於送貨單上蓋章或由法定代表人、受僱人簽名,作為收據證明。
  2. 2.本客戶所提供之公司名稱、收件人姓名,連絡電話,工廠名稱、研究中心名稱、標誌或其他核對資料有誤或不完整時,商品可能無法送達,因此所生之延誤、無法交付或其他損失,本公司不負責任。
  3. 3.若商品送至本客戶指定以外地址時,本公司得要求收訖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供核對;如依法或基於配送作業確有留存相關資料之必要,本公司得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資料。收訖人並應於送貨單上簽名,以作為收貨證明。
  4. 4.本客戶訂購本商品時,得依本公司或配送業者提供之方式,指定配送業者營業所、店頭取貨服務窗口或放置配送方式收受商品;惟製造商直送品、部分緊急出貨服務之商品、重長品或大型商品等,可能不得指定該等收受方式,或應依本公司指定之配送方法交付。訂購完成後,除本公司另有認可外,不得變更收受方法。
  5. 5.本客戶於指定貨運業者營業所或店頭取貨時,應依配送業者通知,提示送貨單號碼、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配送業者提供之認證號碼或條碼領取本商品;本客戶於貨運業者營業所或店面收受本商品時,視為本商品交付完成。
  6. 6.指定放置配送時,不論本客戶是否位於指定地點,配送業者將商品放置於指定地點時,即視為商品交付完成。交付完成後,發生之商品盜竊、遺失、破損、污損及送貨單所載資訊外洩所生之損害,本公司及配送業者概不負責。
  7. 7.指定放置配送時,視為本客戶同意配送業者得
    1. (1) 為管理配送狀況而拍攝商品及置放地點照片,
    2. (2) 保管及利用前款照片資料,
    3. (3) 依本公司要求提供第一款照片資料予本公司,
    4. (4) 為配送本商品進入必要之事業所、住宅或共用基地範圍。
  8. 8.即使指定放置配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配送業者得不進行放置配送,而改以面交方式交付或將商品帶回。
    1. (1) 無法確認指定放置地點
    2. (2) 因天候狀況無法確保商品安全
    3. (3) 因場所環境無法確保商品安全
    4. (4) 無法進入指定地點
    5. (5) 指定地點禁止放置配送
    6. (6) 其他配送業者認定放置配送不適當之情形
  9. 9.本商品所有權於交付完成後移轉予本客戶。商品所有權移轉前,商品因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険所生之危險負擔,除可歸責於本客戶者外,由本公司負擔;所有權移轉後,除可歸責於本公司者外,由本客戶負擔。
  10. 10.如運送商品為重長品、大型物品,即使有本條第一項或第四項指定運送方式,本公司仍得依照商品特性及配送需求,以本公司指定之配送方式(如車上交貨等)完成交付。

第十二條 拒絕收貨

如果本客戶拒絕簽收到貨商品,或因客戶單方面原因,而無法依照所提供之地址(如送貨地址無人簽收商品),將商品送達客戶,本公司得視該產品之買賣契約自動解除。請注意,在此類情況下,客戶需支付本公司因而所生之一切損失及按該次商品價額全額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若本公司認為特殊情況下,如商品性質、種類、款型、數量或所使用之配送系統等因素之故,得不要求客戶賠償。

第十三條 驗貨

  1. 1.本客戶於收訖商品後一週內,應確實查驗品名、型號及數量,並檢查該商品是否與本網站或本目錄內容吻合,是否完好無損、無變形、瑕疵或缺陷(包括商品規格與本網站或本目錄之記載不合,於特殊訂單時,是否符合本客戶之圖面、規格或其他指定內容)。如果該商品不符合規格或狀況不良,本客戶應於貨到一週內立即通知本網站或本目錄所載洽詢窗口,並依洽詢窗口通知之本公司地址,送付不合格品及記載不合格原因、狀況等詳細內容之書面。
  2. 2.請注意,若客戶未於商品到貨後一週內提出申訴,本公司視該商品經客戶驗貨無瑕。

第十四條 瑕疵商品之處理方式

商品依前條內容檢驗發現問題,而部份或全部不符合規格時,本公司將查驗本項商品,若經本公司查驗發現該瑕疵為本公司之單方責任,本公司將立即為客戶換貨(若為服務類,則將再次提供服務),或於本客戶要求下,將瑕疵品部分之金額退予客戶。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免責聲明

本商品因天災(包括但不限於地震、洪災、火災等)、法令或條例之修改或刪廢、公權力之執行部署、交通相關問題、勞工抗爭、傳染病蔓延或其他無可避免之情況,而無法準時送達或無法送達時,本公司將視當時情況而於合理期限內通知客戶。然而,本公司於此類延遲或不克交貨所造成之本客戶損失或費用,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超量送達商品

若本公司送達本客戶之商品超過客戶訂購數量,且為本公司單方所造成之失誤,本客戶應連絡本公司洽詢窗口後,速將超送商品退還至洽詢窗口通知之本公司地址。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負擔一切商品退還之郵寄運送費用。

第十七條 特殊訂購

非本網站或本目錄刊載商品即依本客戶委託的圖面設計及型錄記載規格外之特製訂購(以下簡稱「特殊訂購商品」),其訂購程序及服務與一般商品不同。除上開程序外,在不違反特殊訂購商品特質之情況下,特殊訂購商品仍適用本目錄規定。

第十八條 退換貨

  1. 1.根據本規定第13條所述之驗貨期過後的退貨、換貨(以下簡稱「退換貨」),僅於符合訂購變更・取消・退貨政策之情形下客戶得退還或更換本公司之商品。
  2. 2.當本客戶收受本公司寄出之本商品發生錯誤或瑕疵且可歸於本公司時,應於出貨日起一個月內聯絡本公司。本公司將查驗商品瑕疵並判斷是否接受,如認定係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生破損或錯誤者,受理退換貨。退換貨之郵寄運送費用由本公司負擔。若本公司經查驗後確認該商品瑕疵非本公司單方面責任,得拒絕客戶申請之退換貨。

第十九條 商品使用責任

本客戶應根據下述商品使用條件訂購本公司商品。本公司對於本客戶或第三人故意或過失違反下列使用前提使用本商品所造成之損失,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1. 1.本商品為自動化設備、裝置之零件及模具零件、生產及自動化現場所使用之副資材及消耗品等,用於工業自動化產業之物(以下簡稱「IA用途」)。IA用途不包括以下用途:
    1. (1) 載運人類之運輸裝置,例如汽車(含機車)、載運工具或船隻
    2. (2) 人體治療及診斷用醫療器材
    3. (3) 航空宇宙機器
    4. (4) 電力、瓦斯、自來水等公共設備
    5. (5) 或用於一般家庭之電子及電器設備等產品
    6. (6) 向一般消費者或個人轉售
    7. (7) 可能對人之生命或身體造成重大影響之用途
    8. (8) 戶外常設使用及準此之嚴苛條件或環境下使用
    9. (9) 要求高度信賴性及安全性之用途。
  2. 2.本商品不得用於核能儀器或軍事相關產品,如武器或槍械。
  3. 3.本客戶如將本商品或在IA用途使用的本商品及其零組件出口、應遵守「貿易法」等台灣的相關法令及外國的相關法令 ( 包括但不限於日本「外国為替および外国貿易法」或美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相關之條例、行政命令等 )、在本客戶的自主責任下進行必要的手續。
  4. 4.本公司以本客戶盡客戶之責任的前提下,接受訂單。客戶應於訂購及使用時,遵守本網站或本目錄刊載之本商品的規格、用途、使用應注意事項、使用條件、圖面及附加文件上本商品(包含附屬品)相關事項。
  5. 5.未經本公司書面承諾,本商品不得轉賣與一般消費者及個人(作為事業或為事業而為簽約行為之當事人不在此限),亦不得組裝至提供給最終消費者之商品內。
  6. 6.本客戶將本商品(包括組入本商品而製造之產品)讓與第三人時,應使該第三人充分理解前述使用前提;如第三人違反該前提使用本商品而與本公司發生紛爭,本客戶應以其責任及費用解決,並補償本公司因此所受損害。

第二十條 製品保證

本商品之製品保證,悉依本公司所訂之保證規定之內容。

第二十一條 商品價格及其他內容之修改

  1. 1.本公司得不做預告即對商品進行價格、規格、樣式、出貨日、訂單單位數量、伴隨本商品之提供所發生之運費及其他費用之修正及變更及中止本商品之提供(以下簡稱「修改」)。
  2. 2.本公司有權選擇於任何時間點、方式及其他適當之方法,通知本客戶有關修改之內容。
  3. 3.若本客戶係於本網站或本目錄修改後始為訂購,則應視為該本客戶同意有關該修改之內容。本公司對於不影響本網站或本目錄所載規格或樣式等之微幅修改(含外觀及包裝之變更),將不予通知本客戶。

第二十二條 付款方式

  1. 1.本客戶應依照本網站或本目錄載明之方式,以本客戶註冊時提供之付款方式資料,支付其所採購之商品售價、手續費(含運費)及相關消費稅等。本公司得因本公司事由,要求本客戶變更其指定之付款方法或付款條件等。除此之外,請注意,本公司得視交易狀況或其他原因,要求新客戶於訂購商品時預支部分訂金。
  2. 2.發票日應依本規定第22條第1項所述之付款方式,以每次出貨日為準,本客戶應依發票請求金額全額支付。另外,有關付款方式所衍生之匯款或轉帳的手續費由本客戶負擔。
  3. 3.若本客戶於應付款日截止時,未依約履行商品付款責任,本公司得另行收取自違約之日至清償日,依年利率6%之遲延利息,並累計至未付款總額,直到客戶付款日止,任何原因不得例外。
  4. 4.若本客戶未能於指定付款日前履行其付款責任,本公司得取消本客戶之訂購單、停止訂購品出貨及取消該客戶會員資格等所定手續。
  5. 5.本客戶得與本公司連繫,並更改付款方式資料。如此,新的付款方式可能須一定期間始得完成變更手續,請注意該期間將被要求進行改變付款方式之相關程序。

第二十三條 消費稅等

本客戶應另支付其他一切通訊交易相關之消費稅及使用本服務所生之其他稅賦等。

第二十四條 資料提供及商品採購

本規定除依其性質當然相反者外,亦適用於本網站或本目錄所載本商品銷售以外之服務(包括資訊提供、商品調達等相關服務),但不牴觸此項服務之性質。本公司得另行規定有關銷售規定,客戶應遵守有關之分別條款。

第二十五條 聯絡本公司

  1. 1.客戶應於本網站或本目錄規定上班時間內,就有關訂購、通知及其他與本公司有關之交易事宜,聯絡本網站或本目錄所載洽詢窗口。
  2. 2.一切有關商品問題及其他技術諮詢,請聯絡本網站或本目錄所載技術洽詢窗口。其他資料請詳見本網站或本目錄。

第二十六條 作業時間

本公司得自訂本服務之作業日期及時間(包括但不限於登記、訂購、出貨)。請注意,本公司得變更有關日期及時間而不須事先另行通知客戶。

第二十七條 目錄有效期

  1. 1.本目錄之效力僅至目錄上所載之最後有效期止(以下簡稱「本目錄有效期」)。請注意,除公司明文之規定外,否則本客戶不得於本目錄有效期截止之後,向本公司訂購目錄中商品。本規定同時亦適用於本目錄有效期限經過以前所發行之新目錄情形。本目錄於有效期限延長及發行新目錄時將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2. 2.本目錄之有效期限結束,不影響本使用規則任何效力。於本目錄有效期限截止後,客戶經由有效期限結束之本目錄而訂購本商品所造成之損害或費用,本公司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著作權

  1. 1.本客戶不得違反現行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於未經過著作權所有人同意前,逕自使用本服務所提供之資料,例如會員私下影印。
  2. 2.本客戶因違反本條前述之規定,而造成本公司之困擾或損害時,應賠償本公司所生之損害,並以自己責任解決該問題。

第二十九條 本客戶的情報

  1. 1.本客戶關於本服務使用,對本公司揭露之資訊中,由本公司僅提供予該本客戶且未公開之資訊,不得為使用本服務以外之目的使用,亦不得向第三人(本客戶之董事、職員,或負有法律上保密義務之律師、專利師、會計師、稅理士等除外)揭露或洩漏。
  2. 2.關於本客戶的個人情報管理,應適用於本公司的MISUMI集團 個人資料及客戶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方針(https://tw.misumi-ec.com/contents/privacy/)所記載之內容。

第三十條 客戶編號

  1. 1.本客戶應妥善保管其註冊之客戶編號、使用者名稱及密碼,並對使用其客戶編號、使用者名稱或密碼所為之一切行為負責。
  2. 2.本客戶不得將客戶編號、使用者名稱及密碼轉讓、出借或告知第三方。本客戶知悉客戶編號、使用者名稱或密碼外洩,或遭第三人不正使用時,應立即聯絡本公司。
  3. 3.本公司對因本客戶之客戶編號、使用者名稱或密碼外洩或第三人不正使用致本客戶所生損害,除本公司有責任之情形外,不為任何補償。

第三十一條 無猶豫期間

本網站或本型錄所載之本商品是為了生産・經營用途所販賣,本商品之通訊交易無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法令(含冷卻期間或猶豫期間)之適用。

第三十二條 禁止行為

客戶以通訊交易服務方式訂購本公司商品時,不得有下述各項行為:

  1. 1.偽造會員登記資料。
  2. 2.可能不利於本服務運作之行為或其他有妨害本服務之虞之行為。
  3. 3.以他人姓名或虛偽之會員編號、使用者名稱及密碼訂購商品。
  4. 4.可能傷害其他會員、第三方或本公司之行為,或造成其他客戶、第三方或本公司困擾或發生損害之行為。
  5. 5.侵犯任何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或任何隱私權或其他客戶、第三方或本公司之各項權益。
  6. 6.違法使用網路服務或竄改資料之行為。
  7. 7.利用網路服務傳送或張貼有害電腦病毒或程式。
  8. 8.關於本服務之使用,對本公司為不適當言行、誹謗中傷、過度要求、脅迫性言行或暴力等,致本公司業務發生障礙之行為。
  9. 9.從事可能違反公序良俗或任何法令或條例之行為。
  10. 10.行使本服務時,將契約上地位讓渡給第三者之行為。
  11. 11.從事任何本公司認為不當之行為。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免責事項

  1. 1.本公司僅就本網站或本目錄所載之商品規格負責,且不保證本商品之目的適合性、有用性、與其他商品之適合性、互換性,或該商品之銷售期限或任何其他有關事宜。
  2. 2.對於本商品及本公司於本網站或本目錄刊載之各項服務中,無償提供予本客戶之樣品,本公司不為任何保證,且不論理由如何,均不受理退貨或換貨。
  3. 3.本公司於本網站或本目錄刊載並提供之各項服務、業務支援,對其服務、業務支援所提供各種資料之正確性、目的適合性、有用性、與其他服務之適合性或互換性、服務實施期間及其他任何事項,均不為任何保證。
  4. 4.除本規則第18條第2項及20條規定,以及本公司成為日本製造物責任法或台灣製造物責任相關法令所定本商品製造業者等時依該等法令所定製造業者等責任之外,一切直接、間接、衍生、附帶或特殊之損失,或任何與本商品、本服務及其他各項服務、業務支援有關之損害、損失或傷害,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5. 5.然而,若因客戶違反任何使用規定,本客戶不得向公司提出一切賠償或補償申訴。本客戶可申訴之最高損害賠償額度,限客戶支付購買造成傷害之本商品、本服務或其他各項服務、業務支援金額。

第三十四條 停止本服務

若發生以下任何情形,本公司得不須事先通知、通告或警告本客戶,而全面或部分停止本服務:

  1. 1.如果訂購系統或機器因天災(包括但不限於地震、洪災及火災)、電源故障或類似事件,或通訊電線損壞而發生損毀或故障。
  2. 2.因天災(包括但不限於地震、洪災及火災)、頒布或廢止某項法律或條例、基於公權力行使之處分、勞工衝突、傳染病之蔓延或其他不可避免之情況,而難以將商品送達時。
  3. 3.如果訂購系統或機器需要修復或保養時。
  4. 4.其他本公司判斷與本服務的營運相關之情事變更且具必要性之情形。

第三十五條 網路服務免責聲明

  1. 1.本客戶瀏覽本公司之資料或接受本公司之服務,或使用本公司之網站時(「網路服務」),應依其客戶責任,除了本規定以外,遵守各服務之規定、規則、法令。
  2. 2.本公司持續不斷改善網路資源之品質及服務,除非為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否則本公司對於用於特定目的、更新、合法、道德或不受電腦病毒干擾之安全性、穩定性、使用性、適當性,例如透過網路提供之商品、資訊服務,不為任何保證。
  3. 3.本公司提供網路安全使用環境,如避免資料外洩等,然而,本公司仍須提醒客戶注意有關資料外洩之風險,網路安全工作無法提供完全之保障。
  4. 4.本客戶因使用本網站,而產生之任何一切損失(包括無法利用網站訂購商品所產生之一切損失),除非相關損失為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者,本公司一概不予負責。
  5. 5.本公司對於本客戶於通常使用方法以外之方式使用本網路服務,所造成之一切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十六條 規則修正同意

  1. 1.本公司得修改、變更或修訂本規定(以下簡稱「修訂」)。
  2. 2.本公司於修訂本規定時,應於修訂的生效日前,將修訂內容、效力發生日及其他必要事項公佈於本公司網站(URL:https://tw.misumi-ec.com/)之重要通知或以其他相當的方法公布之。
  3. 3.本規定的修訂,於公布時所訂之生效日開始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條項一部無効或合意範圍外時的處理

本規定之任一條項因法規、命令、規則等強制或禁止規定,被認定為無效或合意範圍外時,僅限於該條項在法規範圍內視為修正或刪除。本規定的其他條項仍全面且有效的存在。

第三十八條 協議

一切本規定未規範事宜,應以符合本規定精神,與本客戶及本公司協商後再決定對應方法。

第三十九條 準據法:管轄權

關於本商品及本服務之一切爭議,除另有約定外,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規約制定日:2004年7月1日

規約修訂日:2026年7月31日